信息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详情信息详情
昆山市红峰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19年6月19日]

序  言

昆山市红峰幼儿园创办于1987年9月,位于昆山市区红峰新村内,隶属于昆山市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的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2011年10月幼儿园完成重建并投入使用,现占地2670平方米,建筑面积4588平方米,有大中小10个教学班。

多年来,幼儿园以“牵手伴成长,快乐伴童年”的办学理念,积极打造“合作、书香、睿智”的“家园”文化,形成了以“常规家长工作”为立足点,以“家园共乐活动”为活动点,以“课题研究”为突破点的“家园同步教育”办园特色,幼儿园先后获得江苏省绿色幼儿园、江苏省青年文明号、江苏省平安校园;苏州市巾帼示范岗、苏州市优秀家长学校、苏州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苏州市先进青蓝文明岗、苏州市卫生保健先进单位;首批昆山市素质教育先进学校、首批昆山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首批昆山市和谐校园、昆山市文明单位、、昆山市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昆山市红峰幼儿园 ;英文表述为Kunshan red peak kindergarten ;园所地址为昆山市红峰新村20号;邮政编码为215300;官方网址为 hfyey.ksedu.cn 。

第三条  本园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园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  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幼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 ,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1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4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为孩子创设一个成长的空间,让孩子开心。为家长开辟一个满意的天地,使家长放心。为社会开启一扇文明的窗口,与社会同心。

办学理念:牵手伴成长,快乐伴童年。

幼儿园发展目标:“孩子健康成长,教师幸福工作,家长满意支持”的省级优质幼儿园,并在昆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幼儿培养目标: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相处

教师发展目标:立业奉献、勤学善思、务实创新

1.立业奉献:热爱幼教,无私奉献,执着于所从事的幼教工作并为之而努力。

2.勤学善思:勤于学习,善于反思,将理念转化为实践行为。

3.务实创新:踏实工作,乐于探究,有独立见解和创新举措。

第六条  文化精神:“合作、书香、睿智”为核心的“家园”文化。

办园特色:“以家园共育为中心,以家园共乐和家园共读为载体”的“家园同步教育”。

幼儿园园风:求实、创新、立业、奉献

幼儿园教风:爱心、童心、耐心、细心

幼儿园学风:勤学、守纪、友爱、自信

园标:

 3_副本.png

纪念日:每年的9月18日为幼儿园成立纪念日。

园刊名称:红枫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园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园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幼儿园党组织考察,园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园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幼儿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

    9.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本园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党支部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教科室、教技室、总务与安全保卫处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幼儿园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会议决策。园务会议成员为正副园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中层干部及教工代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指派,以幼儿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幼儿园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幼儿监护人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建立健全年级组兼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幼儿管理工作、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集体备课、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幼儿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幼儿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尝试利用本土资源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资源。根据幼儿园“牵手伴成长,快乐伴童年”的核心理念和幼儿培养目标,以课题为引领开展幼儿园亲子课程的研究与开发。开展课程游戏化研究,通过链接儿童既有生活经验,关注幼儿个别化学习和个性差异,以游戏为基本学习方式,不断优化一日活动的组织。开展“家园共读”“家园共乐”等园本化特色活动,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品质,提升幼儿的社会性发展,促进每位幼儿富有个性、全面和谐地发展。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二十四条  幼儿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幼儿园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二十五条   幼儿园统筹规划,加快幼儿园信息化建设进程。建立电子校务平台,推动学校管理规范化与校务公开,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整合模式,把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奖励机制,制定相应措施,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整合的研究与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注重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培养,将幼儿良好习惯培养渗透在一日之中,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要求,引导孩子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相处。

幼儿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家园亲子活动,每年五月为家园阅读节。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托幼机构托儿卫生保健标准》,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幼儿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幼儿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幼儿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幼儿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章  幼儿

第二十八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幼儿园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幼儿园服务区内适龄幼儿,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幼儿园服务区内的幼儿,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园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2.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3.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幼儿园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1.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2.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3.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园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依据昆山市收费文件规定,按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家长评教、评校制度,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幼儿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2.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组织指导幼儿的生活、学习和游戏,评估幼儿的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3.对幼儿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引导幼儿勤学、守纪、友爱、自信,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知道、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幼儿为本,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保育教育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幼儿园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对在保育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6万元。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全额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图书室、科发室、美术室、游戏室、多功能室等专用教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用教室的的使用效益,防止设施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创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幼儿园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本园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通过家长学校、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幼儿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对3周岁以下散居儿童开设亲子园活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依靠亭林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以及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园务委员会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园务委员会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